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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4月1日起施行 对闲置土地实行“紧箍咒”
作者:hjq 来源: 阅读次数:1831次 发布日期:2019年3月19日

核心提示: 近日,市政府正式发布《肇庆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以强力手腕,推动闲置土地处置,倒逼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向存量要增量。

西江日报讯(记者 陈洁) 用地是我市项目落地面临的“生死门”,为强化用地保障,近日,市政府正式发布《肇庆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以强力手腕,推动闲置土地处置,倒逼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向存量要增量。我市将开展针对闲置土地的调查,项目国有建设用地若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超过2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将被无偿收回。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者法定的期限满1年仍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办法》对“动工开发”的标准进行了量化:项目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场施工并达到一定开发要求。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

《办法》首次对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程序进行了明确,并细化至每一个时间节点。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在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并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30日内将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等资料,如实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接受调查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认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不构成闲置土地的,书面通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调查核实工作自发现涉嫌闲置土地之日起90日内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的申请。

《办法》对处置方式进行了分门别类。若属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或者无法动工开发的,可按不同方式进行处理,包括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置换土地;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提出处置方式的申请,或者无法协商一致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及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等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并实施。

若不属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的,则征缴土地闲置费,至无偿收回。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办法》两手发力,既强调对闲置土地的处置,亦明确加强自身约束,以确保处置得到有效推进。根据《办法》,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瞒报、虚报闲置土地,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信息收集:肇庆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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